信用合作社之業務檢查,由財政部授權中央銀行辦理,並得由中央銀行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辦理。 臺灣省合作金庫受託檢查信用合作社業務應訂定辦法,報由中央銀行會商財政部核定後實施之。
根據問題中提及的法條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 3 條",該法條規定了信用合作社的業務檢查機制。根據該條第一項,信用合作社的業務檢查由財政部授權中央銀行來執行。同時,根據第二項,中央銀行還可以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來執行信用合作社的業務檢查。然而,檢查的實施辦法需要臺灣省合作金庫提出,並且經過中央銀行和財政部的審核批准。 根據這項法條,信用合作社的業務檢查既可以由中央銀行直接執行,也可以由臺灣省合作金庫代為執行。這樣的檢查機制能夠確保信用合作社的業務運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保障存款人權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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