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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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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之設立、合併、變更、撤銷及解散,在省應由縣市政府呈經省財政廳轉,在直轄市應由財政局呈報財政部核准,並由財政部辦理設立、解散登記,核發設立登記證。 本辦法公佈前已核准成立之兼營信用合作社,應鼓勵其改組為專營信用合作社,或將其信用業務與其他專營信用合作社合併,或清理結束信用部業務。第一項之設立標準及第二項之改組、合併或清理程序,由財政部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4條,信用合作社的設立、合併、變更、撤銷及解散事項,在縣市應由縣市政府核轉省財政廳核准,在直轄市則由財政局呈報財政部核准,並由財政部辦理設立及解散登記,並核發設立登記證。此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的相關事務,確保其設立與解散過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條解釋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信用合作社的設立、合併、變更、撤銷及解散等事項需要經過相應主管機關的核准,並由財政部辦理登記及核發相關證照。此外,對於已核准成立的兼營信用合作社,鼓勵其改組為專營信用合作社,或將其信用業務與其他專營信用合作社合併,或清理結束信用部業務。具體的設立標準、改組、合併或清理程序則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根據最新資料,《信用合作社法 第 1 條至第 7 條》是該法的相關規定之一,其中包含了有關信用合作社的設立、業務範圍、經營方式等內容。這些法條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保障信用合作社的運作和發展,確保其遵守相應法律法規。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得知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 1 條至第 7 條的規定,信用合作社的設立、合併、變更、撤銷及解散等事項需要經過相應主管機關核轉及核准的程序,並由財政部進行相關登記手續。此外,已核准成立的兼營信用合作社有改組、合併或清理結束業務的選擇,具體操作方式將由財政部另行制定。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信用合作社的運作合法性、透明度及保護存款人和社員的權益。

  • 撤銷名詞
  • 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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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 4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之設立、合併、變更、撤銷及解散,在省應由縣市政府呈經省財政廳核轉,在直轄市應由財政局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