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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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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個人社員應以符合合作社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並以局住於合作社業務區域內有正當職業者為限。 現任銀行、合會、保險暨其他金融機構服務人員,不得為信用合作社之發起人或兼任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副理或職員。 信用合作社社員以加入一社為限,入社時應查明其有無跨社情事,並於社員名冊上註明身份證字號,以備查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5條,信用合作社個人社員的資格限制如下: 1. 個人社員必須符合合作社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這些條款主要關於社員的身分要求和資格限制,包括年齡、國籍、居住地等要件。 2. 目前在銀行、合作社、保險和其他金融機構擔任服務人員的人不能成為信用合作社的發起人,也不能兼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監事、副理或職員。這是為了防止利益衝突和保護金融機構的安全性。 3. 加入信用合作社的個人社員必須限於加入一個合作社。入社時,應詳細查驗其是否涉及到加入其他合作社的情況,並在社員名冊上註明身份證字號,以便核實。 以上資訊參考了金融監管機關相關法規文件以及信用合作社法。

  • 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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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 5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個人社員應以符合合作社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並以局住於合作社業務區域內有正當職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