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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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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之業務區域,以社員能實行合作之範圍為準,由省財政廳直轄市財政局擬訂呈報財政部核定之,在同一區域內,設立之社數應予限制,必要時並得命令予以合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6條,信用合作社的業務區域應以社員能實行合作的範圍為準,由省財政廳直轄市財政局提出擬訂並呈報財政部核定。在同一區域內,信用合作社的設立數量可能會受到限制,必要時,主管機關也有權命令信用合作社進行合併。根據該法條,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信用合作社的設立和合併進行調整。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地區的信用合作社數量過多,導致市場競爭激烈且規模較小,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這項法規來限制該地區信用合作社的設立數量,並要求他們進行合併,從而實現資源整合和經營效益的提升。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競爭壓力,提高整個信用合作社系統的穩定性和效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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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 6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之業務區域,以社員能實行合作之範圍為準,由省財政廳直轄市財政局擬訂呈報財政部核定之,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