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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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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實收社股總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萬元,其每股金額規定為新臺幣一百元,每一社員最少應認購五股。 新設立之信用合作社其實收股金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五百萬元。現有信用合作社應辦資產重估,如實收股金總額不足三百萬者,應限期辦理增資,其未能於限期達成者,由財政部命令與其他合作社合併、改組或撤銷。 前項資產重估辦法,由財政部另訂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7條,信用合作社的實收社股總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三百萬元,且每股金額規定為新台幣一百元,每一社員最少應認購五股。對於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社來說,其實收股金總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五百萬元。現有的信用合作社需要進行資產重估,如果其實收股金總額不足三百萬元,則必須在限期內進行增資。如果未能在限期內達到增資要求,財政部可以命令該信用合作社與其他合作社進行合併、改組或撤銷。資產重估的辦法則由財政部另外訂定。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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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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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 7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實收社股總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萬元,其每股金額規定為新臺幣一百元,每一社員最少應認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