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實收社股總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萬元,其每股金額規定為新臺幣一百元,每一社員最少應認購五股。 新設立之信用合作社其實收股金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五百萬元。現有信用合作社應辦資產重估,如實收股金總額不足三百萬者,應限期辦理增資,其未能於限期達成者,由財政部命令與其他合作社合併、改組或撤銷。 前項資產重估辦法,由財政部另訂之。
根據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7條,信用合作社的實收社股總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三百萬元,且每股金額規定為新台幣一百元,每一社員最少應認購五股。對於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社來說,其實收股金總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五百萬元。現有的信用合作社需要進行資產重估,如果其實收股金總額不足三百萬元,則必須在限期內進行增資。如果未能在限期內達到增資要求,財政部可以命令該信用合作社與其他合作社進行合併、改組或撤銷。資產重估的辦法則由財政部另外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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