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直接選舉,社員人數超過五百人者得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連選得連任。 前項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經理人之資格標準及其選聘辦法由財政部另定之。
根據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8條,信用合作社的理事和監事由社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如果社員人數超過五百人則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和監事有連選連任的資格。至於關於這些理事和監事的資格標準和選舉辦法,則由財政部另外制定。該條款的參考資料是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本身。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