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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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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
  2. 2.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該項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的規定,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的行為者,將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的處罰;其所持有的外匯及相應價金也會被沒收。此外,如果是法人的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有上述情事,除了對該行為人進行處罰,也可以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相應的罰金處罰。 參考資料: - 銀行法第29條 - 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371231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591211 全文修正)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有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0750502 修正)

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該項之罰金。

立法理由現行條文第十九條第二項經修正提高有期徒刑刑度後,移列本條第一項,本條原條文配合修正後改列為第二項。

  • 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沒收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0371231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591211 全文修正)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有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0750502 修正)

現行條文第十九條第二項經修正提高有期徒刑刑度後,移列本條第一項,本條原條文配合修正後改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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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理外匯條例第 22 條規定:「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理外匯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管理外匯條例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