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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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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非
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科或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
罰金
;其外匯及價金
沒收
之。
法人
之
代表人
、法人或
自然人
之
代理人
、
受僱人
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該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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