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分別依其不存入或不售還外匯,處以按行為時匯率折算金額以下之罰鍰,並由中央銀行追繳其外匯。
根據上述提供的法規資料,沒有提到「管理外匯條例第 21 條」的相關內容,無法進行解釋。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者,其外國幣券沒收之。
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處一千元以下之罰鍰,並由中央銀行追繳其外匯。
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分別依其不存入或不售還外匯,處以按行為時匯率折算金額以下之罰鍰,並由中央銀行追繳其外匯。
立法理由目前經濟情楳顯有變更,原定之罰鍰數額已屬偏低,不足達成法律上之目的,且本條性質與第二十條處罰性質相同,爰參照第二十條規定,將「一千元以下罰鍰」修正改依不存入或不售還外匯處以按行為時匯率折算金額以下之罰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者,其外國幣券沒收之。
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處一千元以下之罰鍰,並由中央銀行追繳其外匯。
目前經濟情楳顯有變更,原定之罰鍰數額已屬偏低,不足達成法律上之目的,且本條性質與第二十條處罰性質相同,爰參照第二十條規定,將「一千元以下罰鍰」修正改依不存入或不售還外匯處以按行為時匯率折算金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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