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管理外匯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自行提用、購入及准結匯之外匯,如其原因消滅或變更,致全部或一部之外匯無須支付者,應依照中央銀行規定期限,存入或售還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