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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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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自行提用、購入及准結匯之外匯,如其原因消滅或變更,致全部或一部之外匯無須支付者,應依照中央銀行規定期限,存入或售還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第17條,如果因為原因消滅或變更,導致全部或部分的外匯不需要支付,則必須按照中央銀行的規定期限,存入或售還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 這條法規的主要目的是要確保進口外匯的合法性和合規性。根據最新的資料,管理外匯條例第17條的參考資料包括《管理外匯條例施行細則》、中央銀行相關函示等文件。 這個法規的一個實際例子是,一家公司在進口貨物時使用了外匯,但後來因為貨物退貨或其他原因,這些外匯不再需要支付給國外供應商。根據這條法規,該公司必須按照中央銀行的規定將這些外匯存入或售還給中央銀行或其指定的銀行。

立法沿革 3

(0371231 制定)

財政部或中央銀行,得隨時派員查閱指定銀行有關外匯之帳冊文卷。

(0591211 全文修正)

經核准結匯之外匯,如其原因消滅或變更,致全部或一部之外匯無須支付者,應依照中央銀行規定期限,售還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

(0671208 修正)

經自行提用、購入及核准結匯之外匯,如其原因消滅或變更,致全部或一部之外匯無須支付者,應依照中央銀行規定期限,存入或售還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公告本條停止適用)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三條前段之修正,增列經「自行提用、購入」之外匯,如其原因消滅或變更,致全部或一部之外匯,無須支付者,應依照中央銀行規定期限,存入或售還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之規定。

  • 名詞
(0371231 制定)

財政部或中央銀行,得隨時派員查閱指定銀行有關外匯之帳冊文卷。

(0591211 全文修正)

經核准結匯之外匯,如其原因消滅或變更,致全部或一部之外匯無須支付者,應依照中央銀行規定期限,售還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

(0671208 修正)

配合第十三條前段之修正,增列經「自行提用、購入」之外匯,如其原因消滅或變更,致全部或一部之外匯,無須支付者,應依照中央銀行規定期限,存入或售還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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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理外匯條例第 17 條規定:「經自行提用、購入及核准結匯之外匯,如其原因消滅或變更,致全部或一部之外匯無須支付者,應依照中央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理外匯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管理外匯條例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