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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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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應將外匯之買賣、結存、結欠及對外保證責任額,按期彙報財政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第18條的規定,中央銀行有責任將外匯的買賣、結存、結欠以及對外保證責任額等資訊定期報告給財政部。這個規定的目的是讓財政部能夠掌握國家的外匯狀況和風險,以便進行相應的財務管理和監管。根據最新的中央銀行法和管理外匯條例相關文件,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與第18條有關。

立法沿革 2

(0371231 制定)

指定銀行違反本條例之規定,或中央銀行通函之規定者,由中央銀行停止其外匯經營業務,其觸犯其他法令者,並從各該法令之規定處斷。

(0591211 全文修正)

中央銀行應將外匯之買賣、結存、結欠及對外保證責任額,按期彙報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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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231 制定)

指定銀行違反本條例之規定,或中央銀行通函之規定者,由中央銀行停止其外匯經營業務,其觸犯其他法令者,並從各該法令之規定處斷。

(0591211 全文修正)

中央銀行應將外匯之買賣、結存、結欠及對外保證責任額,按期彙報財政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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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理外匯條例第 18 條規定:「中央銀行應將外匯之買賣、結存、結欠及對外保證責任額,按期彙報財政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理外匯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管理外匯條例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