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應將外匯之買賣、結存、結欠及對外保證責任額,按期彙報財政部。
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第18條的規定,中央銀行有責任將外匯的買賣、結存、結欠以及對外保證責任額等資訊定期報告給財政部。這個規定的目的是讓財政部能夠掌握國家的外匯狀況和風險,以便進行相應的財務管理和監管。根據最新的中央銀行法和管理外匯條例相關文件,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與第18條有關。
指定銀行違反本條例之規定,或中央銀行通函之規定者,由中央銀行停止其外匯經營業務,其觸犯其他法令者,並從各該法令之規定處斷。
中央銀行應將外匯之買賣、結存、結欠及對外保證責任額,按期彙報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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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違反本條例之規定,或中央銀行通函之規定者,由中央銀行停止其外匯經營業務,其觸犯其他法令者,並從各該法令之規定處斷。
中央銀行應將外匯之買賣、結存、結欠及對外保證責任額,按期彙報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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