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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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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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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371231 制定)

私人或團體,非法經營指定銀行之外匯業務者,除沒收其外匯外,並處當事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所營業務金額一倍以下之罰金。

(0591211 全文修正)

違反第八條之規定,非法買賣外匯者,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   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

(0750502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屬於行政罰性質,爰將「沒收」改為「沒入」,並酌作文字修正,移列於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二、第二項參照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將有期徒刑提高五年以下,移列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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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231 制定)

私人或團體,非法經營指定銀行之外匯業務者,除沒收其外匯外,並處當事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所營業務金額一倍以下之罰金。

(0591211 全文修正)

違反第八條之規定,非法買賣外匯者,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   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

(0750502 刪除)

一、本條第一項屬於行政罰性質,爰將「沒收」改為「沒入」,並酌作文字修正,移列於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二、第二項參照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將有期徒刑提高五年以下,移列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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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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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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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管理外匯條例第 19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理外匯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管理外匯條例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