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外匯條例 第 1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關閉外匯市場、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外匯之支付、命令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或存入指定銀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國內或國外經濟失調,有危及本國經濟穩定之虞。 二、本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逆差。
- 前項情事之處置項目及對象,應由行政院訂定外匯管制辦法。
- 行政院應於前項決定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決定應即失效。
- 第一項所稱一定期間,如遇立法院休會時,以二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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