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外匯條例第19-1條規定,在國內或國外經濟失調、有危及本國經濟穩定之虞,或本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逆差的情況下,行政院可以決定關閉外匯市場、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外匯的支付、命令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或存入指定銀行,或採取其他必要的處置措施。這些處置的項目和對象應由行政院訂定外匯管制辦法。行政院應在決定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果立法院不同意,該決定即失效。如果遇到立法院休會時,一定期間的限制將以二十日為限。 根據最新的法律資料,這項條文是在管理外匯條例第三十七條修正案中新增的。根據該修正案的立法說明,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因應經濟風險,確保國內外匯市場的穩定運作。這項條文的管制措施是根據經濟、國際收支等情況的嚴重度而定,並需要行政院在立法院追認後才能生效。 舉例來說,如果國內經濟發生嚴重衰退,可能會造成外匯市場的不穩定,行政院可以根據這項條文的規定,暫停或限制外匯的支付,以保護國內經濟的穩定。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關閉外匯市場、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外匯之支付、命令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或存入指定銀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國內或國外經濟失調,有危及本國經濟穩定之虞。 二、本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逆差。 前項情事之處置項目及對象,應由行政院訂定外匯管制辦法。 行政院應於前項決定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決定應即失效。 第一項所稱一定期間,如遇立法院休會時,以二十日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新增。 二、國內外經濟情勢瞬息萬變,殊難逆料,為免危及經濟穩定及金融安定,行政院對外匯之收支或黃金之出口有採取必要措施之功能,俾得適時因應。
一、本條例新增。 二、國內外經濟情勢瞬息萬變,殊難逆料,為免危及經濟穩定及金融安定,行政院對外匯之收支或黃金之出口有採取必要措施之功能,俾得適時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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