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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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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關閉外匯市場、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外匯之支付、命令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或存入指定銀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國內或國外經濟失調,有危及本國經濟穩定之虞。 二、本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逆差。
  2. 2.前項情事之處置項目及對象,應由行政院訂定外匯管制辦法
  3. 3.行政院應於前項決定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決定應即失效。
  4. 4.第一項所稱一定期間,如遇立法院休會時,以二十日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管理外匯條例第19-1條規定,在國內或國外經濟失調、有危及本國經濟穩定之虞,或本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逆差的情況下,行政院可以決定關閉外匯市場、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外匯的支付、命令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或存入指定銀行,或採取其他必要的處置措施。這些處置的項目和對象應由行政院訂定外匯管制辦法。行政院應在決定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果立法院不同意,該決定即失效。如果遇到立法院休會時,一定期間的限制將以二十日為限。 根據最新的法律資料,這項條文是在管理外匯條例第三十七條修正案中新增的。根據該修正案的立法說明,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因應經濟風險,確保國內外匯市場的穩定運作。這項條文的管制措施是根據經濟、國際收支等情況的嚴重度而定,並需要行政院在立法院追認後才能生效。 舉例來說,如果國內經濟發生嚴重衰退,可能會造成外匯市場的不穩定,行政院可以根據這項條文的規定,暫停或限制外匯的支付,以保護國內經濟的穩定。

立法沿革 1

(0840712 增訂)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關閉外匯市場、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外匯之支付、命令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或存入指定銀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國內或國外經濟失調,有危及本國經濟穩定之虞。   二、本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逆差。   前項情事之處置項目及對象,應由行政院訂定外匯管制辦法。   行政院應於前項決定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決定應即失效。   第一項所稱一定期間,如遇立法院休會時,以二十日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新增。   二、國內外經濟情勢瞬息萬變,殊難逆料,為免危及經濟穩定及金融安定,行政院對外匯之收支或黃金之出口有採取必要措施之功能,俾得適時因應。

  • 外匯管制辦法法規
(0840712 增訂)

一、本條例新增。   二、國內外經濟情勢瞬息萬變,殊難逆料,為免危及經濟穩定及金融安定,行政院對外匯之收支或黃金之出口有採取必要措施之功能,俾得適時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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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理外匯條例第 19-1 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關閉外匯市場、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外匯之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理外匯條例第 1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管理外匯條例第 1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