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外匯條例 第 1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故意違反行政院依第十九條之一所為之措施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前項規定於立法院對第十九條之一之施行不同意追認時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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