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外匯條例第 19-2 條規定如下: 1. 故意違反行政院依第十九條之一所為之措施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該條規定,對於故意違反行政院根據第十九條之一所制定的措施者,可以處以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這一規定表明,如果一個人刻意違反行政院所制定的措施,例如對外匯交易進行違規操作,他可以被罰款最高為三百萬元新台幣。 參考資料:管理外匯條例第 19-2 條 範例:如果一位投資者故意違反行政院依照該條規定所制定的外匯交易措施,如在禁止的時間內進行外匯交易,他可能被處以最高三百萬元新台幣的罰鍰。 2. 前項規定於立法院對第十九條之一之施行不同意追認時免罰。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立法院對於第十九條之一所制定的措施不同意追認,則對於違反該措施的行為者免予罰款。 參考資料:管理外匯條例第 19-2 條 範例:如果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根據第十九條之一所制定的外匯交易措施不同意追認,那麼違反該措施的行為者則免予罰款。這意味著該措施被立法院否決,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相應地,對違反該措施的行為者不再進行懲罰。
故意違反行政院依第十九條之一所為之措施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規定於立法院對第十九條之一之施行不同意追認時免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新增。 二、為期行政院之措施能有效執行,以免危及經濟及金融安定;且外匯投機者預期可獲得暴利,爰將罰鍰提高至新臺幣三百萬元。
一、本條例新增。 二、為期行政院之措施能有效執行,以免危及經濟及金融安定;且外匯投機者預期可獲得暴利,爰將罰鍰提高至新臺幣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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