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管理外匯條例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違反
第六條之一
規定,
故意
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罰鍰
;其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亦同。
違反
第七條
規定,不將其外匯結售或存入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者,依其不結售或不存入外匯,處以按行為時匯率折算金額二倍以下之罰鍰,並由中央銀行
追繳
其外匯。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