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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故意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亦同。
  2. 違反第七條規定,不將其外匯結售或存入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者,依其不結售或不存入外匯,處以按行為時匯率折算金額二倍以下之罰鍰,並由中央銀行追繳其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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