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規定,授信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案件時應有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的出席,並且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決議才能進行。該規定還指出以下案件需要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才能核准辦理: 1. 一定金額以上的放款案件。 2. 一定金額以上放款案件的展期。 3. 與逾期放款債務人及其保證人進行和解或協議的案件。 在理事會通過後,一定金額的具體金額需要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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