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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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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授信審議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2. 2.應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始得准辦理之案件如下: 一、一定金額以上之放款案件。 二、一定金額以上放款案件之展期。 三、與逾期放款債務人及其保證人進行和解或協議案件。
  3. 3.前項所稱一定金額,由理事會通過後,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規定,授信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案件時應有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的出席,並且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決議才能進行。該規定還指出以下案件需要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才能核准辦理: 1. 一定金額以上的放款案件。 2. 一定金額以上放款案件的展期。 3. 與逾期放款債務人及其保證人進行和解或協議的案件。 在理事會通過後,一定金額的具體金額需要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 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和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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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授信審議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應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