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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授信審議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2. 應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始得准辦理之案件如下: 一、一定金額以上之放款案件。 二、一定金額以上放款案件之展期。 三、與逾期放款債務人及其保證人進行和解或協議案件。
  3.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由理事會通過後,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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