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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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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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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審議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應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始得
核
准辦理之案件如下: 一、一定金額以上之放款案件。 二、一定金額以上放款案件之展期。 三、與逾期放款
債務人
及其
保證人
進行
和解
或協議案件。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由理事會通過後,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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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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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業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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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主任之資格條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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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及管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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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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