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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漁會信用部辦理放款業務,應建立授信管理制度,並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
  2. 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之案件,應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額度,由有權貸人員或提報理事會決定其准駁。
  3. 授信審議委員會由信用部主任、分部主任及有徵信、授信經驗之職員共四人以上,報經理事會通過後組成之。
  4. 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其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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