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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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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信用部辦理放款業務,應建立授信管理制度,並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
  2. 2.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之案件,應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額度,由有權貸人員或提報理事會決定其准駁。
  3. 3.授信審議委員會由信用部主任、分部主任及有徵信、授信經驗之職員共四人以上,報經理事會通過後組成之。
  4. 4.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其有變更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內容包括以下要點: 1. 漁會信用部辦理放款業務時必須建立授信管理制度,並成立授信審議委員會。 2. 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的案件,根據不同授權額度的分層負責原則,由有權核貸的人員或提交給理事會決定是否准駁。 3. 授信審議委員會由信用部主任、分部主任和具有徵信、授信經驗的職員組成,至少四人以上。成立委員會的組成需經過經理事會的通過。 4. 授信審議委員會的委員名單需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如果委員名單有變動也需要通報。 根據最新的資料,台灣財政部於2015年頒布了《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該法規對漁會信用部的業務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根據這些規定,漁會信用部在辦理放款業務時必須建立授信管理制度,並成立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會成員包括信用部主任、分部主任以及具有徵信、授信經驗的職員。委員會根據案件的授權額度進行審議,審議完成後由有權核貸的人員或提交給理事會決定是否准駁。此外,委員會的名單需要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漁會信用部在授信業務中能夠嚴格審慎地進行決策,以維護漁會的財務穩定性。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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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漁會信用部辦理放款業務,應建立授信管理制度,並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之案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