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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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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吸收之各種存款,應依中央銀行所定比率提準備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6條,漁會信用部吸收的各種存款應依照中央銀行所訂定的比率提存準備金。該條款要求漁會信用部在吸收存款之際,根據中央銀行訂定的比率,保留一定比例的存款作為準備金。這是為了確保漁會信用部有足夠的準備金來應對可能的風險,同時也是一種金融監管措施,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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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漁會信用部吸收之各種存款,應依中央銀行所定比率提準備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