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信用部吸收之各種存款,應依中央銀行所定比率提準備金。
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6條,漁會信用部吸收的各種存款應依照中央銀行所訂定的比率提存準備金。該條款要求漁會信用部在吸收存款之際,根據中央銀行訂定的比率,保留一定比例的存款作為準備金。這是為了確保漁會信用部有足夠的準備金來應對可能的風險,同時也是一種金融監管措施,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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