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15

快速跳轉
  1. 1.漁會信用部餘裕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存放農業行庫,當地無農業行庫或為代理公庫需要者,得經財政部准後,存放其他金融機構。 二、購買其他經中央銀行規定之流動資產。但不得購買可轉換公司債。
  2. 2.漁會信用部持有前項第二款之資產中,其屬由政府或公營行庫發行之債券及票券餘額者,不得超過其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七。
  3. 3.漁會信用部因其他漁會信用部、農會信用部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有流動性需要時,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得將餘裕資金存放其他漁會信用部、農會信用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各項款的解釋: 1. 第一款規定了漁會信用部餘裕資金的運用限制。根據財政部的核准,餘裕資金可以存放在農業行庫。如果當地沒有農業行庫或者代理公庫有需要,也可以存放在其他金融機構。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明確規定不得購買可轉換公司債。 2. 第二款規定了漁會信用部持有的流動資產中,非政府或公營行庫發行的債券及票券數量不得超過存款總額的百分之七。這是為了控制風險,避免過度持有非政府或公營行庫發行的債券及票券。 3. 第三款規定了在發生其他漁會信用部或農會信用部重大偶發事件,需要流動性資金時,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可以將餘裕資金存放在其他漁會信用部或農會信用部。這樣能夠提供資金支援,使得受影響的漁會信用部或農會信用部能夠應對突發事件所需的流動性資金。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業法規資料庫全文檢索服務. (2021年8月27日). 2021年12月23日取自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Index.aspx?PCode=D0150175

  • 名詞
  • 持有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漁會信用部餘裕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存放農業行庫,當地無農業行庫或為代理公庫需要者,得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