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各項款的解釋: 1. 第一款規定了漁會信用部餘裕資金的運用限制。根據財政部的核准,餘裕資金可以存放在農業行庫。如果當地沒有農業行庫或者代理公庫有需要,也可以存放在其他金融機構。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明確規定不得購買可轉換公司債。 2. 第二款規定了漁會信用部持有的流動資產中,非政府或公營行庫發行的債券及票券數量不得超過存款總額的百分之七。這是為了控制風險,避免過度持有非政府或公營行庫發行的債券及票券。 3. 第三款規定了在發生其他漁會信用部或農會信用部重大偶發事件,需要流動性資金時,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可以將餘裕資金存放在其他漁會信用部或農會信用部。這樣能夠提供資金支援,使得受影響的漁會信用部或農會信用部能夠應對突發事件所需的流動性資金。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業法規資料庫全文檢索服務. (2021年8月27日). 2021年12月23日取自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Index.aspx?PCode=D015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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