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之設備及人員標準如下: 一、應有獨立門戶之營業場所,且其營業面積應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上。但在本辦法修正前已設置者,不在此限。 二、應設有雙重控管啟閉設備之庫房或金庫。但營業終了將現金、存單、有價證券等重要財物送至有前開設備之單位保管者,不在此限。 三、應配置職員四人以上,但未辦理放款之分部,得配置職員三人以上。
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需要滿足以下設備和人員標準: 1. 獨立門戶的營業場所,且營業面積應在30平方公尺以上。已在修正之前設置的營業場所則不受此限制。 2. 库房或金庫應設有雙重控管啟閉設備。但如果在營業結束時將現金、存單、有價證券等重要財物送至具有雙重控管啟閉設備的單位保管,則不受此限制。 3. 配置職員需四人以上,但尚未辦理放款的分部則需配置三人以上職員。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漁會信用部的分部在修正前已經設置了獨立門戶的營業場所,並且營業面積達到了30平方公尺以上,且擁有雙重控管啟閉設備的庫房或金庫,以及配置了至少三人的職員,那麼該分部將符合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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