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擔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的人員必須事先檢具有關證明或聲明文件,並獲得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審查合格後才能擔任。如果在充任後審查機關發現前述證明或聲明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或者在充任後發生第十二條規定的情事,漁會應通知該人員所屬漁會,在通知之日起算一個月內依法另選具備資格的人員擔任該職位。 參考資料: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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