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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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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擔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者,其資格條件應事先檢具有關證明或聲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2. 2.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於充任後,審查機關發現前項證明或聲明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致其資格不符第十一條規定或有第十二條規定情事者,或於充任後發生第十二條規定情事者,應通知該漁會,該漁會並應於通知日起算一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另提報具備資格者充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擔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的人員必須事先檢具有關證明或聲明文件,並獲得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審查合格後才能擔任。如果在充任後審查機關發現前述證明或聲明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或者在充任後發生第十二條規定的情事,漁會應通知該人員所屬漁會,在通知之日起算一個月內依法另選具備資格的人員擔任該職位。 參考資料: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00119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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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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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擔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者,其資格條件應事先檢具有關證明或聲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