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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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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五、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違反漁會法農會法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 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一、因違反漁會法農會法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信用合作社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者。 十二、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十三、擔任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期貨商或保險業(不包括保險輔助人)之負責人者。但因漁會與銀行間之投資關係,並經財政部准者,得擔任其他銀行之董事、監察人。 十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规定,以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得充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 1.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的人。 3. 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经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緩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十年的人。 4. 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规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确定,尚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緩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五年的人。 5. 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确定,尚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緩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五年的人。 6. 違反漁會法、農會法、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确定,尚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緩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五年的人。 7.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的人。 8.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时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的人。 9.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的人,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内仍有存款不足退票記錄的人。 10.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的人。 11. 因違反漁會法、農會法、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信用合作社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的人。 12. 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的人。 13. 擔任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期貨商或保險業(不包括保險輔助人)之負責人的人。但因漁會与銀行间之投資关系,并经财政部核准的人,得擔任其他銀行之董事、監察人。 14. 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的人。 以上資料參考自: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30096)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法規
  • 偽造名詞
  • 侵占名詞
  • 詐欺名詞
  • 背信罪名詞
  • 宣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赦免名詞
  • 損害債權罪名詞
  • 稅捐稽徵法法規
  • 商標法法規
  • 專利法法規
  • 漁會法法規
  • 農會法法規
  • 銀行法法規
  • 保險法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期貨交易法法規
  • 管理外匯條例法規
  • 信用合作社法法規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法人名詞
  • 退票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贓物名詞
  • 強制工作處分名詞
  • 輔助人名詞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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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曾犯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