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五、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違反漁會法、農會法、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 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一、因違反漁會法、農會法、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信用合作社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者。 十二、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十三、擔任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期貨商或保險業(不包括保險輔助人)之負責人者。但因漁會與銀行間之投資關係,並經財政部核准者,得擔任其他銀行之董事、監察人。 十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者。
根据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规定,以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得充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 1.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的人。 3. 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经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緩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十年的人。 4. 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规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确定,尚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緩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五年的人。 5. 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确定,尚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緩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五年的人。 6. 違反漁會法、農會法、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确定,尚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緩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五年的人。 7.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的人。 8.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时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的人。 9.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的人,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内仍有存款不足退票記錄的人。 10.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的人。 11. 因違反漁會法、農會法、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信用合作社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的人。 12. 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的人。 13. 擔任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期貨商或保險業(不包括保險輔助人)之負責人的人。但因漁會与銀行间之投資关系,并经财政部核准的人,得擔任其他銀行之董事、監察人。 14. 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的人。 以上資料參考自: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3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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