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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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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除應曾參加財政部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徵信、授信、稽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七十二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漁會信用部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擔任漁會信用部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擔任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任委任五職等以上之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具高級職業學校以上金融相關課程教學經驗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11條,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在擔任相關職務時需具備一定資格要求。具體要求如下: 1. 高中(職)以上學歷並有三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驗,且成績優良者。 2. 有六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驗,且成績優良者。 3. 有二年以上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且曾擔任委任五職等以上之職務,且成績優良者。 4. 具有高級職業學校以上金融相關課程教學經驗二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 以上資格是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所需具備的基本條件。這些資格要求旨在確保擔任相關職務的人具有相關的學術背景和專業知識,以確保他們能夠有效地執行徵信、授信和稽核業務。 依據台灣漁業合作社協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之相關資料,並無特定範例或可參考資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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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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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除應曾參加財政部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徵信、授信、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