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的需求,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共有2項,以下逐條進行釋義: 1.漁會信用部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單位為財政金融部門。 根據這一項,漁會信用部業務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指負責管理和監督漁會信用部業務的機構。在中央層級,負責的機構是財政部;在直轄市層級,負責的機構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層級,負責的機構是縣(市)政府。另外,直轄市和縣(市)政府的執行單位是財政金融部門。 參考資料: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2.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監督漁會信用部,如涉及漁會會務或其他部門時,在中央應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縣(市)應由財政金融部門會同建設或農業部門為之。其對信用部之重大措施,並應以副本通知之。 根據這一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管理和監督漁會信用部。如果事務涉及漁會或其他部門時,在中央層級應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處理,在直轄市和縣(市)層級則應由財政金融部門與建設或農業部門共同處理。此外,對於信用部的重大措施,應以副本方式通知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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