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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漁會信用部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單位為財政金融部門。
  2.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監督漁會信用部,如涉及漁會會務或其他部門時,在中央應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縣(市)應由財政金融部門會同建設或農業部門為之。其對信用部之重大措施,並應以副本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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