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漁會信用部業務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單位為財政金融部門。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監督漁會信用部,如涉及漁會會務或其他部門時,在中央應會
同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縣(市)應由財政金融部門會同建設或農業部門為之。其對信用部之重大措施,並應以副本通知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業務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主任之資格條件 §1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監督及管理 §1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9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