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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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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具有下列條件,報經財政部許可設立信用部,並發許可證後,得辦理會員金融事業。 一、漁會會員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二、漁會會員擁有動力船筏在一百艘以上或養殖面積在五百公頃以上者。 三、前一年度漁會所屬魚市場全年漁獲交易及辦理共同運銷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四、前一年度漁會決算淨值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者。 五、前三年度漁會決算均有盈餘,且無累積虧損者。 六、漁會可撥充信用部事業資金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 七、漁會受託辦理之各項漁業專案放款,其逾期三個月以上放款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
  2.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均以申請時前一個月月底為計算基準日。
  3. 3.漁會依第一項規定,報經財政部許可設立信用部後,應選派具有金融專業知識或經驗之人員,專任信用部之主任、出納、會計、存款及放款等職務,始得辦理金融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該條共分為三項: 第1項列舉了設立漁會信用部的條件,包括: 一、漁會會員人數在五百人以上。 二、漁會會員擁有動力船筏在一百艘以上或養殖面積在五百公頃以上。 三、前一年度漁會所屬魚市場全年漁獲交易及辦理共同運銷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四、前一年度漁會決算淨值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 五、前三年度漁會決算均有盈餘,且無累積虧損。 六、漁會可撥充信用部事業資金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七、漁會受託辦理之各項漁業專案放款,其逾期三個月以上放款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下。 第2項規定了申請設立漁會信用部時的計算基準日,即以前一個月月底為基準。 第3項要求漁會在獲得財政部許可後,派遣具有金融專業知識或經驗的人員擔任信用部的主任、出納、會計、存款及放款等職務,以開展金融業務。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農業委員會,2017年7月修正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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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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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漁會具有下列條件,報經財政部許可設立信用部,並核發許可證後,得辦理會員金融事業。 一、漁會會員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