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設立漁會信用部、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及復業等事項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和建設或農業部門會商後,轉報財政部核准辦理。此條款明確規定了設立和管理漁會信用部的程序,並強調了需要獲得相關政府部門的核准。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地方的漁會想要設立信用部,他們需要先向當地的政府財政金融部門和建設或農業部門提出申請。這些部門會討論並會商後,將申請轉交給財政部進行核准。只有在財政部核准後,該漁會才能正式設立信用部。同樣地,如果漁會信用部決定停辦或復業,也需要經過相同的程序和核准才能進行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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