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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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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信用部之設立許可、撤銷廢止許可、停辦及復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會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後,轉報財政部准辦理。
  2. 2.漁會辦事處辦理信用業務,應設置信用部分部,並準用漁會信用部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設立漁會信用部、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及復業等事項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和建設或農業部門會商後,轉報財政部核准辦理。此條款明確規定了設立和管理漁會信用部的程序,並強調了需要獲得相關政府部門的核准。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地方的漁會想要設立信用部,他們需要先向當地的政府財政金融部門和建設或農業部門提出申請。這些部門會討論並會商後,將申請轉交給財政部進行核准。只有在財政部核准後,該漁會才能正式設立信用部。同樣地,如果漁會信用部決定停辦或復業,也需要經過相同的程序和核准才能進行相應的處理。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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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漁會信用部之設立許可、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及復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會商建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