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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漁會信用部之設立許可、撤銷廢止許可、停辦及復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會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後,轉報財政部准辦理。
  2. 漁會辦事處辦理信用業務,應設置信用部分部,並準用漁會信用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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