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5

快速跳轉
  1. 1.漁會信用部經營之業務如下: 一、收受會員之活期、定期、儲蓄及支票存款。 二、辦理會員各種放款。 三、受政府機關及銀行委託代放款項。 四、會員從事漁業產銷所需設備之租賃。 五、國內匯兌。 六、受託代理收付款項。 七、出租保管箱。 八、其他經財政部准辦理之業務。
  2. 2.前項各款業務之經營,均應在其營業處所為之。
  3. 3.漁會信用部辦理第一項第四款租賃業務,應專案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漁會信用部的經營業務包括收受會員的各種存款、辦理各種放款、受政府機關及銀行委託代放款項、租賃漁業產銷所需設備、國內匯兌、受託代理收付款項、出租保管箱,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的業務。這些業務應該在漁會信用部的營業處所進行。對於第一項第四款租賃業務,漁會信用部需要將該業務的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參考資料: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及《信用合作社法》、《信用合作社信託業務辦法》等相關法條。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漁會信用部經營之業務如下: 一、收受會員之活期、定期、儲蓄及支票存款。 二、辦理會員各種放款。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