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漁會信用部的經營業務包括收受會員的各種存款、辦理各種放款、受政府機關及銀行委託代放款項、租賃漁業產銷所需設備、國內匯兌、受託代理收付款項、出租保管箱,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的業務。這些業務應該在漁會信用部的營業處所進行。對於第一項第四款租賃業務,漁會信用部需要將該業務的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參考資料: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及《信用合作社法》、《信用合作社信託業務辦法》等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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