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以下為各項條款的釋義: 1. 依據第一項,漁會信用部要具備一些條件才能辦理非會員的存款業務。具體條件包括:(1) 漁會沒有累積虧損,且信用部最近三年均有盈餘;(2) 漁會的營運管理狀況良好,沒有違規事項。法規要求在提出申請時,必須檢附會議紀錄和最近三年的決算報表,並經財政部核准後才能辦理非會員存款業務。 範例:如果一家漁會在最近三年內沒有出現累積虧損的情況並且信用部也有盈餘,經檢附相關文件,並經財政部核准,該漁會便能夠辦理非會員存款業務。 2. 根據第二項,漁會信用部辦理非會員存款的額度不能超過漁會上年度決算淨值的十倍。這意味著非會員存款的總額不能超過該漁會上一年度的決算值的十倍。 範例:如果某漁會上一年度的決算淨值為100萬元,則該漁會辦理非會員存款的額度不能超過1,000萬元。 3. 根據第三項,非會員存款是指會員本人以外的存款。這指的是漁會信用部收到的除了漁會會員本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存款。 範例:如果一個非漁會會員的人把錢存入某漁會的信用部,這個存款就屬於非會員存款的範疇。 4. 漁會合併後,如果經過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則可以辦理非會員存款業務,不受第一項各款條件的限制。這表示合併後的漁會在經過財政部的核准後,即使不符合原本的條件,也可以開展非會員存款業務。 範例:如果兩個漁會合併後,合併後的漁會可以辦理非會員存款業務,即使在合併之前的單個漁會並不符合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第一項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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