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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漁會信用部不得對會員辦理放款。但存單質借及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受託代放款項,不在此限。
  2. 漁會信用部辦理會員放款,其用途以漁業產銷、本身事業上必要資金或生活上正當需要者為限。其中漁業產銷放款應優先辦理。
  3. 漁會信用部對其贊助會員放款總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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