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7條,以下是對該條款進行的逐條釋義: 1. 漁會信用部不得對非會員辦理放款。但存單質借及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受託代放款項,不在此限。 這表示漁會信用部只能向會員辦理放款,而非會員無法獲得放款。然而,根據該條款的例外情況,如果是以存單作為質押或是代為放款,則不受此限制。 2. 漁會信用部辦理會員放款,其用途以漁業產銷、本身事業上必要資金或生活上正當需要者為限。其中漁業產銷放款應優先辦理。 根據這項條款,漁會信用部的會員放款須符合以下用途:用於漁業產銷、本身事業上的必要資金,或個人生活上正當需要。而在這些用途中,漁業產銷放款應該被優先考慮辦理。 3. 漁會信用部對其贊助會員放款總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按照這條款,漁會信用部在對贊助會員辦理放款時,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贊助會員存款總額的百分之一百。這個限制是為了確保漁會信用部在放款時有足夠的儲備金可供使用,同時也避免過度負擔贊助會員。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漁會信用部的贊助會員存款總額為100萬元,根據這項條款,該漁會信用部對該贊助會員的放款總額不得超過100萬元。這個比率限制可以確保漁會信用部的放款不超過儲備金的範圍,以維護財務平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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