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漁會信用部對漁會經濟事業部門可辦理短期借款,其餘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漁會信用部決算後淨值的百分之六十。此外,借款計畫及作業必須經理、監事會議通過,並按照會員貸款辦法規定進行,並按月計收利息。 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內部融通資金計算標準的採用,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定後,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參考資料: -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https://www.fa.gov.tw/ct.asp?xItem=25115&ctNode=5580&m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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