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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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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信用部對漁會經濟事業部門得辦理短期借款,其餘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漁會信用部決算後淨值百分之六十。其短期借款之計畫及作業,應提經理、監事會議通過,並應比照會員貸款辦法之規定辦理及按月計收利息。
  2. 2.前項內部融通資金計算標準之採用,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定後,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漁會信用部對漁會經濟事業部門可辦理短期借款,其餘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漁會信用部決算後淨值的百分之六十。此外,借款計畫及作業必須經理、監事會議通過,並按照會員貸款辦法規定進行,並按月計收利息。 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內部融通資金計算標準的採用,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定後,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參考資料: -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https://www.fa.gov.tw/ct.asp?xItem=25115&ctNode=5580&m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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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漁會信用部對漁會經濟事業部門得辦理短期借款,其餘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漁會信用部決算後淨值百分之六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