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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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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信用部不得對其漁會理、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職員有利害關係者,辦理無擔保放款。但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受託代放款項、經政府專案核定之放款及消費者貸款,不在此限。
  2. 2.前項消費者貸款之範圍及額度由財政部定之。
  3. 3.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二、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 三、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四、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 五、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人或財務主管人員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漁會信用部不得對其漁會理、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職員有利害關係者,辦理無擔保放款。但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受託代放款項、經政府專案核定之放款及消費者貸款,不在此限。 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的解釋,漁會信用部在辦理無擔保放款時,有一些限制。首先,不得對其漁會的理事、監事、總幹事以及各部門員工辦理無擔保放款。此外,漁會信用部也不能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職員有利害關係者辦理無擔保放款。但根據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受託代放款項、政府專案核定的放款以及消費者貸款除外。 以下是我找到的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我找到的資料,消費者貸款是指金融機構根據財政部的規定,提供給個人消費用途的貸款,例如購車貸款、購屋貸款等。這些貸款的範圍和額度是根據財政部制定的規定來定的。這些規定可能包括有關貸款額度的上限、貸款利率的規定等等。 所以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漁會信用部在辦理無擔保放款時,對漁會理、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以及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人有限制,不得辦理無擔保放款。但消費者貸款的範圍和額度則由財政部定之,並不在此限制之內。

  • 擔保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第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持有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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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漁會信用部不得對其漁會理、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