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中央銀行可以根據和財政部的洽商,制定關於漁會信用部流動資產和各項負債的最低比率。財政部也有權根據實際需要,訂定漁會信用部的存放比率。此外,根據同條第3款的規定,一些特定的放款不會被列入存放比率的計算中,包括根據受託代放款項的規定進行的放款、根據轉放約定運用外來資金辦理的放款,以及運用漁貸公積辦理的放款。 參考資料: -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C1&mcustomize=lawmenu%2Fdefault.htm&lawid=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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