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23

快速跳轉
  1. 1.為健全漁會信用部財務基礎,財政部得就淨值與存款總額之比率或淨值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
  2. 2.漁會信用部未達前項最低標準者,財政部得依銀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置。
  3. 3.第一項存款總額以上年度決算為準,其淨值之金額應逐年於新年度開始一年內調整補足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23 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1. 財政部可以制定漁會信用部淨值與存款總額之比率或淨值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的最低標準,以確保漁會信用部的財務基礎健全。 2. 如果漁會信用部未達到上述最低標準,財政部可以根據銀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置。 3.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存款總額以上年度決算為準,淨值的金額應該在新的一年內進行調整和補足。 根據財政部網站上的資料,《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中的第23條主要是為了確保漁會信用部財務的穩健運作。該條規定了財政部可以制定淨值與存款總額比率或淨值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的最低標準,以確保漁會信用部的財務基礎健全。如果漁會信用部未達到最低標準,財政部可以根據銀行法的規定進行處置。此外,該規定還明確了淨值的金額應該隨著新的一年的開始逐年調整和補足。 參考資料:財政部網站《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https://law.mof.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340091)

  •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為健全漁會信用部財務基礎,財政部得就淨值與存款總額之比率或淨值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