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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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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信用部之業務檢查,由財政部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自行辦理檢查或會同前開適當機構檢查。
  2. 2.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前項業務檢查時,如發現涉及其他部門而有併予瞭解必要者,得洽同漁會主管機關對各該部門實施查
  3. 3.漁會信用部對於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缺失所為之處分或限令改善事項,應提報理事會及監事會,並做成會議紀錄;其缺失事項,應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追蹤考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4條: 1. 漁會信用部的業務檢查由財政部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如果各級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自行辦理檢查,或者與委託的適當機構一起進行檢查。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信用部業務檢查作業手冊》中對於業務檢查的指引和流程進行了解釋,該手冊由財政部所發布。 2. 如果各級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執行前項業務檢查時發現有涉及其他部門的情況並需要瞭解相關情況,可以與漁會主管機關協商並對相關部門進行查核。關於進行查核的具體流程和規定,則需要參考相關部門間的協調機制和合作協議。 3. 漁會信用部對於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缺失所做的處分或者限令改善事項,應該提報理事會和監事會,並做成會議紀錄。對於這些缺失事項,理事會和監事會應該討論具體的改善辦法,作出決議並立即執行,同時由監事追蹤和考核。在台灣的制度中,信用合作社及其相關管理規定有專門的法律和相關法規,例如《信用合作社法》和《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等,可供參考。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前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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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漁會信用部之業務檢查,由財政部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自行辦理檢查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