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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漁會信用部業務經營不善,累積虧損超過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三分之一或發生重大人事糾紛,影響健全經營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洽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後,得設置輔導小組整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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