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其他職員因違反法令、章程規定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致信用部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6條,如果漁會的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其他職員違反法令、章程規定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導致信用部遭受損害,他們應承擔賠償責任。這意味著這些人在履行職責時必須遵守相關的法令、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對因他們的失職而導致信用部受損的情況承擔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漁會的理事在信用部業務中違反了相關法令或章程,或者忽視了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導致信用部出現了損害,這些理事可能需要賠償這些損害。例如,如果漁會的總幹事違反法令,導致信用部的業務遭受虧損或損害,他可能需要負起賠償的責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