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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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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其他職員辦理信用部業務涉嫌刑事責任時,應即由漁會理事長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移送檢查機關偵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當漁會的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其他職員辦理信用部業務涉嫌刑事責任時,應立即由漁會理事長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移送檢查機關進行調查。這意味著一旦漁會的相關人員涉嫌刑事責任,漁會理事長或地方政府必須立即將案件轉交給檢察機關進行調查和追訴。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根據這個條款,如果漁會的信用部主任被指控涉嫌詐騙,漁會理事長或縣政府必須移送檢查機關進行調查。在這種情況下,檢查機關將負責調查指控,並根據調查結果採取適當的刑事行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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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漁會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其他職員辦理信用部業務涉嫌刑事責任時,應即由漁會理事長或直轄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