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其他職員辦理信用部業務涉嫌刑事責任時,應即由漁會理事長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移送檢查機關偵辦。
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當漁會的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其他職員辦理信用部業務涉嫌刑事責任時,應立即由漁會理事長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移送檢查機關進行調查。這意味著一旦漁會的相關人員涉嫌刑事責任,漁會理事長或地方政府必須立即將案件轉交給檢察機關進行調查和追訴。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根據這個條款,如果漁會的信用部主任被指控涉嫌詐騙,漁會理事長或縣政府必須移送檢查機關進行調查。在這種情況下,檢查機關將負責調查指控,並根據調查結果採取適當的刑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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