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存款保險條例第33條的規定,過渡銀行應該設立一個由五至九人組成的理事會,並且其中一人擔任理事長。理事長應該根據理事會的決議執行職務,同時對外代表過渡銀行。此外,過渡銀行應該也要擁有至少一位監事,負責監察財產和業務。最後,理事長、理事和監事的指派應由存保公司負責。 根據參考資料,在存款保險條例的第33條中,過渡銀行應該設立理事會來決定和執行業務,並且由理事長代表銀行對外進行代表。並且,存保公司負責指派理事長、理事和監事等職位。
過渡銀行應設理事會,決定及執行業務。理事會由理事五人至九人組成,並由其中一人擔任理事長。 理事長應依理事會決議執行職務,對外代表過渡銀行。 過渡銀行應置監事一人,負責財產及業務之監察。 理事長、理事及監事之指派,由存保公司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過渡銀行之業務執行方式,理事會為過渡銀行之意思決定及業務執行機關,並設置監事負責內部監察。另過渡銀行係由存保公司報請主管機關設立,相關人員之指派,第四項規定由存保公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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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過渡銀行之業務執行方式,理事會為過渡銀行之意思決定及業務執行機關,並設置監事負責內部監察。另過渡銀行係由存保公司報請主管機關設立,相關人員之指派,第四項規定由存保公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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