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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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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過渡銀行應設理事會,決定及執行業務。理事會由理事五人至九人組成,並由其中一人擔任理事長。
  2. 2.理事長應依理事會決議執行職務,對外代表過渡銀行。
  3. 3.過渡銀行應置監事一人,負責財產及業務之監察。
  4. 4.理事長、理事及監事之指派,由存保公司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存款保險條例第33條的規定,過渡銀行應該設立一個由五至九人組成的理事會,並且其中一人擔任理事長。理事長應該根據理事會的決議執行職務,同時對外代表過渡銀行。此外,過渡銀行應該也要擁有至少一位監事,負責監察財產和業務。最後,理事長、理事和監事的指派應由存保公司負責。 根據參考資料,在存款保險條例的第33條中,過渡銀行應該設立理事會來決定和執行業務,並且由理事長代表銀行對外進行代表。並且,存保公司負責指派理事長、理事和監事等職位。

立法沿革 1

(0960112 全文修正)

過渡銀行應設理事會,決定及執行業務。理事會由理事五人至九人組成,並由其中一人擔任理事長。   理事長應依理事會決議執行職務,對外代表過渡銀行。   過渡銀行應置監事一人,負責財產及業務之監察。   理事長、理事及監事之指派,由存保公司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過渡銀行之業務執行方式,理事會為過渡銀行之意思決定及業務執行機關,並設置監事負責內部監察。另過渡銀行係由存保公司報請主管機關設立,相關人員之指派,第四項規定由存保公司為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60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過渡銀行之業務執行方式,理事會為過渡銀行之意思決定及業務執行機關,並設置監事負責內部監察。另過渡銀行係由存保公司報請主管機關設立,相關人員之指派,第四項規定由存保公司為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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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存款保險條例第 33 條規定:「過渡銀行應設理事會,決定及執行業務。理事會由理事五人至九人組成,並由其中一人擔任理事長。理事長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存款保險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存款保險條例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