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存款保險條例32

快速跳轉
  1. 1.過渡銀行為法人,由主管機關准設立,並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未及辦理時,得於設立後十五日內補辦之。
  2. 2.過渡銀行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二年。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
  3. 3.過渡銀行為要保機構,無須設立資本。如有必要,存保公司得提供營運資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存款保險條例第32條規定如下: 1. 過渡銀行是由主管機關核准成立的法人,必須按照法律辦理營業登記。如果未能在設立後的十五天內辦理登記,可以在設立後補辦。 2. 過渡銀行的存續期間不得超過二年。但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可以延長一年。 3. 過渡銀行是要保機構,不需要設立資本。如果有必要,存保公司可以提供營運資金。 參考資料: - 存款保險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26)

立法沿革 1

(0960112 全文修正)

過渡銀行為法人,由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並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未及辦理時,得於設立後十五日內補辦之。   過渡銀行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二年。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   過渡銀行為要保機構,無須設立資本。如有必要,存保公司得提供營運資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設立過渡銀行之目的,在於促成併購,與一般銀行以永續經營及營利為目的有別,爰於第一項規定得於設立後十五日內補辦相關登記。   三、過渡銀行係一過渡性措施,時間不宜太長,爰參酌日本及韓國之立法例,於第二項規定其存續期間為二年,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延長一年。   四、參考美國立法例,第三項規定過渡銀行為要保機構,無須資本,但必要時,存保公司得提供營運資金,以利事務之進行。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0960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設立過渡銀行之目的,在於促成併購,與一般銀行以永續經營及營利為目的有別,爰於第一項規定得於設立後十五日內補辦相關登記。   三、過渡銀行係一過渡性措施,時間不宜太長,爰參酌日本及韓國之立法例,於第二項規定其存續期間為二年,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延長一年。   四、參考美國立法例,第三項規定過渡銀行為要保機構,無須資本,但必要時,存保公司得提供營運資金,以利事務之進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存款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存款保險條例第 32 條規定:「過渡銀行為法人,由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並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未及辦理時,得於設立後十五日內補辦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存款保險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存款保險條例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