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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履行保險責任
>
存款保險條例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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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保公司為辦理前三條或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事項,於可提供
擔保
品範圍內,得報請
主管機關
轉洽中央銀行
核定
給予特別融資。
前項融資超過存保公司可提供擔保品範圍時,主管機關得會同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擔保。
存保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銀行申請特別融資前,如有緊急需要,得向其他金融機構墊借。
存保公司為辦理前三條及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事項,不適用
公司法
及
破產法
有關破產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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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存款保險及承保風險控管 §10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存款保險 §10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承保風險控管 §2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履行保險責任 §2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4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4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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