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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時,存保公司如無法適時依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洽妥其他要保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併購或承受,得設立過渡銀行承受停業要保機構全部或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但停業要保機構之資產大於負債時,清理人應依清理程序將賸餘財產分配予原股東或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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