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法第3-1條中的規定,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其中第1項規定了銀行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在一些特定情況下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例外。第2項則規定了在銀行向主管機關申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主管機關可以核准最長三個月的兼任期限,並且可以延長一次。第3項規定了銀行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金融機構之負責人,但也列舉了一些例外情況。第4項規定了銀行董事長或總經理不得擔任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但例外情況包括擔任財團法人或非營利之社團法人職務。第5項規定了違反兼職限制規定的人應被限期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被解任。第6項規定了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的自然人,準用前條及前五項規定。 個人資料有暴露的風險,因此不提供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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