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條文中所提及的「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3-2 條」,可以得知以下兩點要求: 1. 銀行負責人的兼職行為與兼職數量應確保其本職及兼任職務的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各兼職機構內部控制的情況。這意味著銀行負責人在兼任其他職務時,必須確保其職務之間沒有利益衝突,並且遵守相關兼任機構的內部控制規定。 2. 銀行應根據其投資管理需求、風險管理政策及該準則的規定,定期對負責人兼任職務的績效進行考核。此考核結果應作為繼續兼任或酌減兼任職務的重要參考依據。這表示銀行應評估負責人在兼任職務下的表現,以便決定是否繼續兼任或減少兼任職務。 在此可以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負責人兼任行為事項準則第 3-2 條」所提供的相關指導意見。該準則是為確保銀行負責人在兼任其他職務時能夠遵守相關規定,以保護銀行和兼任機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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