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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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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各兼職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
  2. 2.銀行應依據其投資管理需要、風險管理政策及本準則之規定,定期對負責人兼任職務之績效予以考,考核結果作為繼續兼任及酌減兼任職務之重要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條文中所提及的「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3-2 條」,可以得知以下兩點要求: 1. 銀行負責人的兼職行為與兼職數量應確保其本職及兼任職務的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各兼職機構內部控制的情況。這意味著銀行負責人在兼任其他職務時,必須確保其職務之間沒有利益衝突,並且遵守相關兼任機構的內部控制規定。 2. 銀行應根據其投資管理需求、風險管理政策及該準則的規定,定期對負責人兼任職務的績效進行考核。此考核結果應作為繼續兼任或酌減兼任職務的重要參考依據。這表示銀行應評估負責人在兼任職務下的表現,以便決定是否繼續兼任或減少兼任職務。 在此可以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負責人兼任行為事項準則第 3-2 條」所提供的相關指導意見。該準則是為確保銀行負責人在兼任其他職務時能夠遵守相關規定,以保護銀行和兼任機構的利益。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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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3-2 條規定:「銀行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各兼職機構內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