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6條,銀行分行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且具有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2. 銀行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且曾擔任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3. 具備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具備銀行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之能力,能夠健全有效經營銀行業務,且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銀行負責人遴選及銀行經營進行管理事項準則》,並根據此條款的要求,銀行分行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必須擁有相關的學歷、工作經驗和職位擔任紀錄,並且成績優良。另外,如果是外國銀行在台分行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也必須具備相同的資格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銀行分行經理想要符合這條法規的要求,他需要畢業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並且有三年以上的銀行工作經驗,並曾經擔任過銀行總行襄理以上的職務,同時也要有優良的成績表現。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銀行分行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具備良好品德和有效經營銀行業務的能力,以確保銀行業務的穩健運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