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銀行的董事、監察人及負責人擔任職位時有一些資格限制和遵守事項的條件。以下是對每項條文的釋義: 第9條: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9條 1. 銀行的董事和監察人應具備良好品德,如果董事和監察人的人數在五人以下,則至少應有兩人,人數超過五人的每增加四人應再增加一人。如果銀行設有常務董事,則應有兩人以上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一) 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 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 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 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銀行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銀行業務者。 2. 如果銀行前一年度的總資產達到新台幣一兆元以上,則董事和監察人在五人以下的應有三人,人數超過五人的每增加三人應再增加一人。如果銀行設有常務董事,則應有三人以上具備前述資格之一。 3. 銀行董事中符合第一項資格且非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者的人數應符合前二項規定。但如果董事全體人數超過十三人,則可為五人。 4. 直接或間接由政府或單一法人持有百分之百股份的銀行不適用前述規定。 5. 銀行的董事長應具備第一項所列資格條件之一。銀行任命董事長及具備第一項第四款資格條件之董事和監察人(監事)後,應在選任後十日內,提交相關資格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如果資格條件無經主管機關認可,則主管機關得要求銀行在期限內進行調整。 6. 銀行對於將要任命的董事和監察人(監事)有對第一項第四款應用的疑義的,可在選任前先向主管機關報告並獲得認可。 以上是對銀行負責人資格條件和限制的釋義。參考資料可參考《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相關法規以及主管機關發布的官方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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