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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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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關准變更組織為銀行,或與銀行為事業結合,其留用人員原任信用合作社之工作經驗,視同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九條所稱之銀行工作經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這句話是在提到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組織為銀行,或與銀行為事業結合時,留用人員原任信用合作社時的規定。具體來說,這條指引了信用合作社在轉變為銀行或與銀行結合時,對於留用的人員,其在信用合作社的工作經驗可以視作為銀行工作經驗。然而,具體的資格條件、限制以及遵行事項準則第10條的內容,目前的資料中並沒有提供清楚的說明,因此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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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10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組織為銀行,或與銀行為事業結合,其留用人員原任信用合作社之工作經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