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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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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銀行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銀行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11條,主管機關對銀行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銀行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這項規定的參考來源是《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該準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銀行法》所制定。根據第11條,主管機關可以要求銀行提交文件、資料或指派人員出席說明會議,以確定銀行負責人是否符合準則所設定的資格條件。如果銀行未能在期限內提供必要資料或未能派遣相關人員出席說明會議,主管機關可能會就該負責人是否符合資格進行進一步調查或採取相應行動。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銀行的負責人被主管機關懷疑不符合準則所設定的資格條件,主管機關可以命令該銀行在一定期限內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以證明該負責人的資格。如果銀行未能按時提供文件或資料,或者拒絕派遣相關人員出席說明會議,主管機關可能會進一步調查該負責人是否符合資格,並根據調查結果采取相應的行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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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11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銀行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銀行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