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信用卡業務機構之增設。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主管機關根據國內經濟和金融情況,可以限制信用卡業務機構的增設。這意味著當國內經濟和金融情況出現變化時,主管機關可以制定相應的限制條件,來控制信用卡業務機構的數量增加。這樣可以確保信用卡業務機構的穩定發展,同時保護消費者和金融市場的利益。 在相關範例中,如果國內經濟環境不穩定,主管機關可能會限制新的信用卡業務機構的設立,以防止市場過度競爭和不穩定的金融環境。這種限制可能包括暫停發放新的銀行執照或特定區域內的信用卡業務機構數量管制。在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將針對目前的環境和需要,制定相應的限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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