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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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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用卡業務機構增加辦理其他信用卡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准。
  2. 2.前項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辦理業務由。 二、辦理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三、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四、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3. 3.信用卡業務機構所辦理之信用卡業務,其業務章則、業務流程或與業務之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與主管機關原核准之營業計畫書內容有差異,且對消費者權益有重大影響時,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5條,如果信用卡業務機構要增加辦理其他信用卡業務,需要檢具營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在申請書送達後的30日內未表示反對,則視為已核准。 營業計畫書應包含以下事項:一、辦理業務的原因;二、辦理業務各關係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三、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四、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若信用卡業務機構已核准的營業計畫書與實際業務章則、業務流程或與業務之各關係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有差異,且對消費者權益有重大影響時,應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這條法規針對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其他信用卡業務時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調整和規範,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和營運的透明度。參考資料: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5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 名詞
  • 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消費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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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信用卡業務機構增加辦理其他信用卡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送達之次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