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5條,如果信用卡業務機構要增加辦理其他信用卡業務,需要檢具營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在申請書送達後的30日內未表示反對,則視為已核准。 營業計畫書應包含以下事項:一、辦理業務的原因;二、辦理業務各關係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三、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四、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若信用卡業務機構已核准的營業計畫書與實際業務章則、業務流程或與業務之各關係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有差異,且對消費者權益有重大影響時,應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這條法規針對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其他信用卡業務時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調整和規範,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和營運的透明度。參考資料: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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