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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用卡業務機構增加辦理其他信用卡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准。
  2. 前項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辦理業務由。 二、辦理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三、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四、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3. 信用卡業務機構所辦理之信用卡業務,其業務章則、業務流程或與業務之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與主管機關原核准之營業計畫書內容有差異,且對消費者權益有重大影響時,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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