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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用卡業務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或全部之信用卡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准。
  2.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辦理信用卡業務之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3. 發卡機構暫停辦理部分發卡業務,應檢具計畫書,敘明對持卡人權益保護措施與擬暫停之期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擬恢復辦理業務,應事先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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