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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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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用卡業務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或全部之信用卡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准。
  2. 2.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辦理信用卡業務之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3. 3.發卡機構暫停辦理部分發卡業務,應檢具計畫書,敘明對持卡人權益保護措施與擬暫停之期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擬恢復辦理業務,應事先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6條,信用卡業務機構在終止辦理部分或全部信用卡業務時,需要檢具計畫書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計畫書內應該包含終止辦理信用卡業務的理由,以及對原有客戶權益的處理或替代服務方式的具體說明。如果發卡機構暫停辦理部分發卡業務,也需要檢具計畫書,敘明對持卡人權益保護措施和暫停的期間,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果日後打算恢復辦理業務,應提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2018年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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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信用卡業務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或全部之信用卡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計畫書應載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