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7條,該條共分為三項。第一項規定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的規定,定期向主管機關、中央銀行及主管機關指定機構申報信用卡業務相關資料,並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業務機構的網站上公開相關重要資訊。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應該制定信用卡業務機構申報資料的範圍和建檔作業規範,並向主管機關報備。第三項規定信用卡業務機構在申報和公開的資料中不得有虛偽不實的情況,以確保資料的準確性。 根據以上解釋,信用卡業務機構需定期向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申報相關資料,同時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在網站上公開重要資訊。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則負責制定申報資料的範圍和建檔作業規範。業務機構在申報和公開資料時,必須確保資料的真實性,不能有任何虛偽不實的情況。這些規定的目的在確保信用卡業務的透明度和資訊的正確性。 参考資料: -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中華民國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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